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七届七次全体会议和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唐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
唐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民政部《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构筑和谐社会、和谐唐山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城乡统筹战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理顺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筹措渠道,规范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五保供养对象条件及供养内容
(一)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符合国务院《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五保供养内容及标准。五保供养内容:定期供给生活费,保障五保对象吃、穿方面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五保对象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及时为五保对象治疗疾病,并将其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范围;五保对象死亡后为其妥善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五保供养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供养标准达到或超过上年全市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执行)。
(三)供养形式。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形式,根据五保对象意愿及当地的经济条件,可采取到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在原居住地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