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24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从开展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始,应严格按新修订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在国家另有新规定前,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扣4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申报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三、在申报期内,各地应加强对享受所得税减免企业、涉及取消审核审批项目企业的宣传、培训、辅导,对其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重新申报;;申报期结束后,应对这类企业进行重点评估,并列入汇算清缴检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