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的保护。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我市玉田泥塑、乐亭曲艺、乐亭大鼓、冀东民歌等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在资金上给予扶持,以利于整合我市民间艺术资源,创新传统民间艺术,树立我市民间艺术强项名牌。
--扶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市博物馆、唐山公众信息网、市数字图书馆和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唐山分中心的建设。
(三)健全和完善发展文化产业的经济政策。
--资金扶持。在文化产业组建和发展初期,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包括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补助费等,用于改善事业发展条件,增强走向市场的能力。
--融资政策。允许文化产业单位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通过多种方式吸纳民间资本和外资,兴办文化产业和投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公益性补偿。交由文化产业性单位承担的公益性活动和政府性任务,实行政府采购制或经济补偿制。
--税费减免。公益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执行划拨方式,文化事业可免征配套费,电影院等减半征收。
完善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和赞助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和赞助文化事业。
文化产业单位凡为文化事业服务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征营业税,上缴的所得税返还用于文化事业和扶持文化企业。
--土地优惠。涉及现有土地的开发、转让,按土地有关政策办理,土地出让金经政府批准后可先征后返;城市改造涉及文化设施的拆迁,土地按当地征地标准给予补偿,或根据规划要求选址新建;对列入规划的文化产业单位改造、建设所需土地,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产业倾斜。制定文化产业中的生产要素入股和参与分配政策。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文化产业生产要素,可以入股转制后的文化企业,并参与收益分配;制定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放宽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境外资本进行投资。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工作的支持。各级政府要把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对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对我市急需的专业艺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引进给予优惠政策,对文化系统职称评定、人员交流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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