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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三、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国办发(2002)62号、冀政办函(2003)6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1、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和完成国内外定单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有关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

  2、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贷款,应视其项目用途与实际需求,积极予以支持,列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

  3、对资信好、实力强、资产负债率低、发展前景好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应给予授信额度。

  4、对重大项目,采取主办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共同支持的银团贷款办法,解决重大资金需求。

  5、农村信用社要转变观念,面向“三农”,实行信用担保、联户担保等灵活多样的农村小额贷款形式。

  (二)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1、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市场建设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要整合,集中力量,重点支持优势农产品龙头经济组织、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服务建设。

  2、市农业投资公司的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对确有前景的企业可投资参股。

  3、财政资金对市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新建及改造项目给予扶持和重点农业项目前期投入。

  (三)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1、对农产品出口实行与法定退税率一致的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尚未达到法定退税率的农产品,应优先考虑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

  2、对重点骨干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落实免征3-5年企业所得税政策。

  3、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免税的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的13%的扣除率计算。

  4、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国务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对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发荒山、荒滩、荒地、荒水等“四荒”资源从事农产品产业化经营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三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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