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全省通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再就业优惠证》的监管。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市代码+县(市)、区代码+发证数量3层九位字符形式表示,反映发证地点及顺序号。形式如下:
市本级冀E·00,路南区冀E·02,路北区冀E·03,古冶区冀E·04,开平区冀E·05,丰润区冀E·07,滦县冀E·08,滦南县冀E·09,乐亭县冀E·1 0,迁西县冀E·11,玉田县冀E·1 2,唐海县冀E·1 3,遵化市冀E·14,丰南区冀E·1 5,迁安市冀E·16。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要将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申报表》按统一格式录入微机、并按要求统一编制《再就业优惠证》号码,确保一码一证。待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管理软件下发后,再补录到全省统一的数据库。《再就业优惠证》要按规定贴好持证人照片,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月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花名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要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情况,及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跟踪服务卡》(附件6),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再就业优惠证》限持证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第十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可在省内跨地区使用。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本市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跨区域实现再就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再就业所在地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对拒绝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无故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工作的,要报请有关部门,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低保金,收回《再就业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