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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唐山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唐山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3〕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四日

  唐山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再就业政策落实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证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优惠证》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手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提供扶持政策的相关职能部门在证上予以记载。

  第三条 凡有本市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按规定程序下岗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是指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就业转失业后非因本人原因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是指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或经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是指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属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2 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三)2002年9月30日前被用人单位招收的人员;

  (四)2002年9月30日前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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