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决定。做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对进行听证、情节复杂或重大处罚的事项须经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
5.2.备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局有关处室备案。
省局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5.3.移送。根据违法情节,制作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吊销证照;涉嫌犯罪的,制作涉嫌犯罪移送书等移交有关部门。
6.送达。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并按有关程序进行。
7.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银行对帐,查看罚款到位情况;逾期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承办人提交结案报告,经领导审查同意存档。
附图:行政处罚闭合系统流程图(略)
六、监管监察协调闭合系统
图略
1.1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省、各市、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1.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省局、监察分局。
2.1 履行地方监管职责:对本地区煤矿实施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2.2 履行国家监察职能: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3.工作协调机制
3.1工作通报
①半年向地方政府通报一次监察情况;
②重大问题随时相互进行通报。
3.2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