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领导小组研究。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汇总审查情况,提出综合审查意见,连同审查书、审查组审查意见一并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8.颁发证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领导小组做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由行政许可大厅向申请人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延续、变更的,收回原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不予颁发的原因。
9.归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资料进行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和归档。
10.监督管理。省局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越职权颁发的,违反规定程序的,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11.日常检查。分局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12.通报公布。应将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情况。
13.上报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每季度将矿井数量情况报省局。省局应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并备案存档。
附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闭合系统流程图(略)
五、行政处罚闭合系统
立案→调查→裁量→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结案
1.立案。在监察中受理举报或发现重大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立案调查的,应填写案由和案情摘要,报领导审批,形成《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
2.调查。由指定的承办人(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承办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
3.裁量。承办人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对照有关法律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研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4.1.告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4.2.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的,按有关规定指定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根据陈述和申辩情况,形成听证意见,提交听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