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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闭合工作机制(试行)

  在监察执法和隐患报告审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立即停产整改或整顿;
  对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对重大事故隐患擅自降级处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3.挂牌公示。在矿井主要入井通道悬挂公示牌板,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及整改要求(计划)予以公示。
  4.检查指导。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给予指导。
  5.整改验收。参与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督促煤矿企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6.备案存档。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备案存档,对已整改完毕或消除的隐患及时销号。
  附图: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察闭合系统流程图(略)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闭合系统
  企业申请→初审→资料审查→受理→征求意见→现场审查→领导小组研究→颁发证件→归档→监督管理→日常检查→通报公布→上报备案
  1.企业申请。煤矿企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文件、资料。
  2.初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大厅按照有关要求对申请人的法定申请条件和提交的资料项目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3.资料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各专业人员对煤矿企业提交的各项资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正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受理。对经资料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许可证办公室通知行政许可大厅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5.征求意见。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按照省属煤矿和市(地)及其以下属煤矿两类,征求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或各市(地)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的意见,煤炭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日内回复意见。煤炭主管部门回复同意的,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煤炭主管部门回复不同意的,不予审查,并书面告知煤矿企业。
  6.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组对煤矿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填写审查书,在接到审查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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