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新的规章(《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不一致)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4〕250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从本市区域内选择1-2个经济条件好、村民愿望强烈,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村、镇作为试点,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试点确定要征得村、镇的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采取村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试点名单于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收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04]19号)要求执行,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市在执行本试行办法中对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上报。
附件:《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
二○○四年六月四日
附件:
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探索有效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制度,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