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部达到B级以上。
3各级各行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明显好转,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总量,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惩戒措施
(一)对评定为C级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如下惩戒措施,督促其落实整改工作。
1按生产经营单位监管权限,由各级政府(管委会)安委办向生产经营单位开户银行、劳动保险等相关部门通报,建议降低其信用等级,提高其工伤保险基金缴纳费率。
2取消安全生产各类评优资格和各级劳模评选资格。
3建议有关部门暂缓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
4安监部门对C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评为D级生产经营单位的,按安全监管权限由各级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
1暂扣有关行政许可证照,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落实整改资金和限定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或限期不能完成整改的,以及非法生产经营的单位,由区市政府和保税区、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关闭和取缔,并以黑名单形式向社会公开曝光。
2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权限,由各级政府(管委会)安委办向生产经营单位开户银行、劳动保险等相关部门通报,建议停止其信贷支持,提高其工伤保险基金缴纳费率。
3安监部门对D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取消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对未开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政府和部门,取消其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评优资格。
五、职责分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55号),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和责任,检查、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工作部署,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具体分工如下:
1市安监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批发),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以及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有色)、发电、建材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