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青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级别评定标准》)。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制定《级别评定标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燃气、冶金、建筑施工、电力、交通、水利和渔业等11个重点行业的《级别评定标准》,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其他行业的《级别评定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自行制定。《级别评定标准》采用“千分制”,主要内容包括“10个方面”。
3培训和试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负责级别评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系统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级别评定标准》和级别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9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分行业按不低于10%的比例,选择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不断完善专项行动方案和《级别评定标准》,提高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2010年全面开展级别评定和分类监管奠定基础。
(二)级别评定和分类整改阶段
1评定程序和依据。级别评定工作原则上按安全生产监管权限,以区市政府(管委会)为主组织实施。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落实“10个方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分类,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评定程序进行。依下列条件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0个方面”的要求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达到900分以上的,定为A级。其中,获得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3年(不含)以上并通过复评认证和依据国家标准达到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均可直接定为A级。
B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0个方面”的要求基本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70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定为B级。其中,获得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1年(不含)以上和依据国家、省、市标准评定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可直接定为B级。
C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0个方面”的要求落实不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699分以下,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定为C级。
D级:经现场评估,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专项行动期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定为D级。
2级别评定步骤
第一步,自查自评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级别评定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后,根据得分情况确定级别等级,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步,初审分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现场初审分类,并按不同行业上报区市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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