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抓紧组织进行修改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此次省政府规章的清理评估结果,抓紧对据此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当地人大、政府及其办公室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尽快提出修改建议并报有关机关修改;对本部门制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消除与省政府令[2007]第4号 、第5号和第6号不一致的规定,保证省政府规章清理评估结果在本地、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件:1、建设系统被废止的3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2、建设系统被修订的6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3、建设系统被删去的9项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建设系统被废止的3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一、《
河北省小城市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 冀建〔1991〕146号 1991年4月4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二、《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71号 1996年12月2日施行)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政策不相符)
三、《
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省政府令177号 1997年1月6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附件2:
建设系统被修订的6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一、《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2]第2号)
二、《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0]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