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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审定公布阶段(2009年7月1日-2009年7月31日)。市级各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出具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审查意见函》,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通过成都公众信息网、成都市人民政府公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各区(市)县应比照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确定本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步骤。
  经过本次清理,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领导专门负责,加强人员、经费保障,确保按时、优质完成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建立“开门清理”机制,积极邀请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参与清理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清理工作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可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意见。
  (三)认真自查,保证实效。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限,精心组织实施。文件清理自查中要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通过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建立本地、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基础数据库,形成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纳入我市2009年度依法行政专项目标,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指导解决清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要予以通报。

  附件
  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清理单位(盖章):

序号

发文单位

文件名称

文(字)号

起草(执行)单位

规范对象

清理单位处理建议

政府法制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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