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交通保障和交通设施维护工作,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
4.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中医疗救治、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4.5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4.6 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承保标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勘察和理赔工作。
4.7 治安、交通维护
各级公安部门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组织警力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治安、交通管制,加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4.8 上访与协调处理
各级信访部门负责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引起的群众上访接待和上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事故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取证等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制订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要及时掌握情况信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做好应急宣传和培训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州、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责。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救援不力,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以及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