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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的通知
(韶府办[2008]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韶市联[2008]15号)要求,市政府定于2008年10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

  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是全面了解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基本信息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我市“双转移”的基础工作。本次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主要是为了查清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结构、分布及培训、就业情况,掌握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本信息,为建设我市人力资源的“一网四库”打好基础,为研究确定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战略和规划,制定促进转移就业政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韶关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已另文印发),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县(市、区)、各乡镇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本县(市、区)和乡镇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校核、录入、上报工作。

  本次普查的基层实施单位为行政村,各县(市、区)特别是各乡镇一定要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分别从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员和普查员,并做好培训和组织工作。普查员负责对本区域内普查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各地可结合《关于开展“千干扶千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的实施方案》(韶市办联[2008]47号)的要求,发挥市直单位驻村干部的作用,委派驻村干部为普查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与村干部一起共同组织实施好本地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

  三、普查的经费

  农村劳动力普查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根据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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