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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韶府办[2008]2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及《韶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保我市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现就做好我市2009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献血法》意义的认识,切实履行《献血法》所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居住区域内适龄(18-55周岁)公民参加献血。提倡健康适龄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鼓励驻韶部队军人参加无偿献血。

  二、为保障市民的用血安全,保证急救用血和满足临床用血,确保《韶关市2009年无偿献血工作安排》的落实,各单位法人为无偿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系统、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在指定时间段做好无偿献血动员组织工作。各单位负责2009年无偿献血工作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请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献血办公室。

  三、鼓励未列入《韶关市2009年无偿献血工作安排》的单位、企业团体预约献血,献血人数达到在职人员10%以上的单位,经市献血办公室核实后,可依照《暂行办法》在次年用血时享有与列入单位同等优惠用血权利。10人以下的献血单位可自行组织到市内各献血屋(车)无偿献血。10人以上的团体献血经电话预约,可联系市中心血站提供上门采血服务。

  四、列入《韶关市2008年无偿献血工作安排》的各单位,请于2008年12月31日前,向市献血办公室报送《2008年献血工作安排完成情况》,以便统计2008年献血工作完成情况。对献血招募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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