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武政办[1997]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政策的通知》(武政[1996]139号)规定,为了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决定的近期文化事业发展8件大事的资金来源落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在汉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市地税部门开据中央级税票,缴入中央国库;武汉地区其他单位(区县所管单位、省属在汉单位、市与中央、省合办单位、外地在汉单位等)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市地税部门开据市级税票,缴入市金库。
二、市地税局从实际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按月以退库的方式提取5%、市国库提取1%作为征收管理费用,余额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返还给区县的30%根据各区县实际征收额由市财 政核拨,每半年一次,年终清算。
三、市本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其中10%用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长奖, 65%用于文化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文化、新闻出版、文物、文联等部门)10%用于广播电视管网建设补贴,10%用于体育场所建设,5%用于农村文化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上述资金,须在上述分配比例范围内提交书面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并实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制度,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