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构成犯罪的涉税案件,应填写《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移交公安部门和同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处理,并报市局备案。
十三、税务稽查案中凡查出涉及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根据情节分别移交同级税务机关的法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八条 资料整理。
一、税务稽查终结后,办案人员要将税务稽查全过程的所有资料进行清理归集,并按案情发展的先后顺序进行装订、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归档。
二、根据税务稽查材料及时登记各类台帐。
第四章 稽查机构的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案源登记制度。对公民来信举报、有关部门转办,移送的税务案件应进行登记;对电话、口头举报的税务案件,应将举报人姓名、单位、地址、被举报人及举报内容等详细记录,对所有案件都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要及时反馈稽查结果。
第二十条 岗位责任制。全市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应明确稽查各岗位的职责,科学确定工作指标,严格实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培训制度。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稽查人员的培训,组织政策、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请示报告制度。各分、县局地方税务稽查机构必须按规定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将工作计划、稽查台帐(按季)、总结、典型案例和重大偷、逃、骗、抗税案件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主管部门和市局。
第二十三条 保密制度。不得把未作结论的案件向与案件有关的人泄露,并为举报人、证人,以及被查处对象保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制度。市局稽查分局,各分、县局的稽查局(分局)对基层税务所的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实行不定期的抽查与审计,并提出审计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五条 财务(经费)装备制度。我市各级地方税务稽查组织的经费、装备(包括车辆、通讯设备)均纳入同级税务机关的统一管理。经费的提取办法市局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奖惩制度。在各分、县局税务稽查组织内部实行奖金浮动,表彰奖励工作成绩显著的稽查人员。对违反工作纪律,不胜任税务稽查工作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和调换,对造成工作失误的,应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功人员,各级税务稽查组织可根据有关规定及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有关举报奖励事项,由各级税务稽查机构负责办理,各级计财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