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稽查审理即定案。对税务违法、违章事实清楚,税收政策规定明确的一般案件,税务稽查机构审理部门直接审理定案,对重大案件或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的,由税务稽查机构按如下审理权限办理:
  1、不需立案和虽经立案但检查税款总额(以下简称检查税款总额)在3万元以下的(不含)由基层稽查机构的审理部门审理定案,超过3万元至15万元的(不含)必须提交检查报告报分、县局稽查审案委员会审、定案,并报分、县局领导鉴签;
  2、检查税款总额1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不含)的经报分、县局审案委员会初审后,须报市局稽查局审理部门审理定案,并报市局分管局长鉴签;对初审上报检查税款总额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经由市局稽查局提交市局稽查审案委员会审理定案,并报经市局局长鉴签;
  3、市局稽查局负责查处的案件补税总额在1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稽查局审理机构审理定案;补税总额在15万元以上至30万(不含),由稽查局局务会审理定案,并报经市局分管局长鉴签;超过30万元(含)的,由市局稽查审案委员会审理,并报经市局局长鉴签。
  五、各级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六、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或者报告主管领导另行安排稽查。
  七、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日内审理完毕。特殊情况除外。
  八、税务文书送达即执行。对已审理完毕并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违法案件,税务稽查人员要及时填制《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执行,并抄送有关征收单位。
  九、《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被处理对象名称;
  2、查处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
  3、处理依据;
  4、处理决定;
  5、告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权;
  6、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7、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8、该处理决定文号;
  9、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十、《税务处理决定书》所引用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