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必事先通知:
1、群众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第十六条 稽查实施。
一、进户。税务稽查人员进户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对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纳税人时,应当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对涉外企业的稽查,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发,统一印制专用证件。
二、询问。由主查人员约见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情况,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签字。
三、取证。调阅、查对与纳税和扣缴税款有关的资料、实物,根据规定和需要,取得有关证据。收集证言时,一般采用笔录、确有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对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调查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记录。稽查取证完结后,将各项调查材料收集整理,填写税务稽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由被查人核对、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稽查处理。
一、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人员要依据稽查记录,综合整理税务稽查情况,写出终结报告并按政策规定计算出各项应补(退)税额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审理。《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的来源;
2、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3、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
4、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5、稽查过程采取的措施;
6、违法性质;
7、被查对象的态度;
8、处理意见和依据;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0、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二、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完毕后,可按照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
三、对经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未经立案查处的,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一式三份,报经批准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一份交征收单位存查。
2、经立案查处的,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连同有关稽查资料,提交审理部门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