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稽查计划。各分县局应当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季)末制定下年(季)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批准后实施。市局有统一计划的按统一计划执行。
二、稽查对象的确定,为充分发挥其对外稽查,对内监督(审计)的职能作用,并结合征管改革的实际情况,除市局指令的以外,一般应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1、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2、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3、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4、可根据征管管当年,稽查查上年的原则进行筛选,或分、县局自定重点户的日常、专项稽查;
5、由各级征管、信访、监察、稽查部门组成的选案委员会进行筛选;
稽查对象一经确定后,各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提供方便,以保证稽查工作正常进行。
三、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总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的,如果稽查过程中发现已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补充立案;
5、税务机关认为其它涉税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四、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均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管理台帐,跟踪考核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
五、指定稽查人员。由各级税务稽查机构负责人根据稽查对象情况指派主查员和助查员。
六、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3、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七、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八、收集有关资料。税务稽查人员在接到稽查任务以后,应主动查阅、收集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及纳税情况等有关资料。
九、拟定稽查方案。根据稽查的类型、性质和需要,对稽查的事项、要点、方式、步骤等作出周密计划。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