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群众举报涉税案件的查处;
(四)负责对管理稽查所的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抽查或审计,并提出加强与改进税收征管工作 的建议;
协助管理稽查所重大发票案件的稽查;
(五)市局、分、县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专案、专项检查。
三、管理稽查所的职责
(一)负责漏征漏管户的稽查;
(二)负责各类专项检查及日常检查;
(三)负责发票案件的稽查;
(四)负责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稽查任务。
四、其他机构的主要职责权力
(一)征管、信访、监察部门负责按月、委、年或者不定期提供充足的案源,实行督办;
(二)法规部门负责对税务稽查中的行政处罚实施监督,并执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第十二条 涉及两个地方税务稽查机构管辖范围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即分、县局或者市局稽查分局协调和裁定。
第十三条 依据《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各级地方税务稽查机构有权行使下列权力:
一、有权对本级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地方税收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情况进行检查;
二、有权受理和查处属本级地税机关管辖的、上级地税机关交办的税务违法案件;
三、经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对查出的税务违法案件结案;
四、有权对税务违法案件和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五、有权征收所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及按规定处罚的罚款;
六、经分、县局长级以上批准,有权采取法律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处罚罚金达听证标准的,其听证程序按武地税发〔1997〕50号关于《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三章 稽查机构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实施、定案、资料整理。
第十五条 稽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