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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我市各级地方税务稽查机构,均在本级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下,以查属本级地税机关管辖的税收收入及本级负责征收的其他收入为主,同时接受上级税务机关稽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与征管、法规、监察、税政等职能部门加强协调与配合。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
  第八条 凡依法由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收,其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稽查体系的职责权力

  第九条 税务稽查审案委员会
  一、负责对稽查机构按审理权限提交的税收稽查案件的案情清楚性、税务处理的准确性、税收执法的严肃性进行审理;
  二、有权对稽查机构按审理权限提交的税务稽查案件在审理的基础上,对事实不清、定性不准、政策有误、手续不全的予以驳回重查,或提出修正意见,并确定最后执行意见(定案意见)。
  第十条 税务稽查体系各级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如下:
  一、市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负责会同市局其他有关处室的政策咨询与协调,负责重大案件的立案、查处与执行;
  (三)负责会同市局其他有关处室,协助查处各分、县局及所属单位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点,征收上的空白点,并提出加强与改进税收征管工作的建议;
  (四)负责承办、督办或统一(交叉)组织力量查处以下重大案件:
  1、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退税、避税、抗税案件;涉外企业的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避税违法案件;
  2、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3、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含涉外企业);
  4、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案件;
  5、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自己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查处的案件;
  6、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二、分、县局稽查局(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在分、县局所属单位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负责所辖大案要案的查处;负责所辖涉外企业重大违法案件及重大避税违法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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