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147号)
各分、县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强化我市地方税务稽查(以下简称税务稽查)工作,实现新的征管模式转换,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稽查工作管理办法和文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核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同时,税务稽查对内行使监督(审计)的职能。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 税务稽查的实施,由税务稽查体系构成。其体系为:
(一)税务稽查机构:
选案部门(一般由稽查部门组成);
稽查部门(由市局稽查局及所属分、县局稽查局、管查所组成);
审理部门(由稽查内设机构组成);
执行部门(由稽查内设机构组成)。
(二)税务稽查审案委员会:
由稽查、税政、征管、法规、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稽查机构按稽查审、定案管理权限(见后第十六条)提交的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审理定案。
第四条 税务稽查的实施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行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逐步建立健全为“立案的不查案,查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定案,定案的不结案”的制约机制,行有效的监督。
第五条 我市各级地方税务稽查机构实施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使用统一规范的税务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