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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改变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改变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武财预〔1998〕67号)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1995年,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以武财预(1995)325号文件规定,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可由地税部门按补税额的10%和罚金的30%直接办理退库。但是,1996年财政部以财预字(1996)37号文件规定,执法部门办案所需经费和告发人奖金,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不能直接退付国库收入。为了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文件精神,经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共同研究,对全市地税系统受理举报并查补税款或罚款的奖金来源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拨,地税部门不得直接办理退库。
  二、各级地税部门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缴款书和查帐报告复印件。属市级收入的,地税各分县局每月5日前将上述复印件送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集中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属区县级收入的,由地税各分县局直接向同级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区分税务部门自己检查和举报检查的税款,自己检查的补税和罚款不能提出申请。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地税部门的工作,收到申请后要抓紧审核,一般情况十五日内应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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