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75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
各分、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0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通知规定的项目执行,市局武地税发[1997]104号通知中的第一条停止执行。
二、为便于各分、县局清理和划清征免界线,现将1996年12月31日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项目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1997年6月30日前湖北省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项目和省财政、物价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作为附件印发你们。由于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已取消了若干收费项目,且清理整顿收费工作也未结束,因此本目录并非现行有效收费项目,但超出本目录范围的,不论是否纳入财政预算和专户管理,均不属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三、请各分县局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的五、六月份,适当集中一定力量、时间,认真组织一次摸底调查,填好调查表和汇总表。汇总表于六月底报市局。
四、边清理边登记边征收。对1997年度应税所得应积极组织入库,一般情况下先按自结数征收,对以前年度的收费所得暂不追究,已征收的也不退库,但属生产、经营性所得的,应照章补税,不受此限。
五、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一项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的工作。各分县局要切实加强领导,有一名局领导统盘负责指挥。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属区、县一级的,统一由分、县局出面协调,协调未果的及时向市局反映;属于市一级的,请及时向市局反映,由市局协调。纳入正常征管后,再按一般程序处理。
附件: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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