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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复建安施工企业兴建房屋征税问题的函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复建安施工企业兴建房屋征税问题的函
(鄂地税函〔1997〕130号)


鄂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鄂州地税发〔1997〕137号)收悉 。关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用临时设施费修建永久性房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问题,现批复如下: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对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按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 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因此,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用各种资 金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修建的永久性房屋,属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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