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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职责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职责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7]160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 职责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发[1997]1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税务行政处罚除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可当场处罚的外,一律由各分、县局法规科(股)负责审查。
  二、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所决定;对违反发票管 理法规的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税务所决定,除上述规定外其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律由分、县局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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