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职责的补充通知
(鄂地税发[1997]184号)
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7]129号文明确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机构县(市) 地税局为税政法规股,地、市、州、林区、直管市为政策法规科。为促进地税机关准确、顺 利地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结论的合法性、适当性,防止和减少复议诉讼案件的发生,现 就有关职责补充通知如下:
一、县(市)地方局所属分局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调查结论和处罚建议的审查由分局的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分局作 出处罚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的5日内报县(市)局税收法规股备案。1000元以上的罚款,由分局的审查机构负责初审,报县(市)税政法规股复审,县(市)局作出处罚决定。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税务行政处罚由县(市)局决定,其审查工作由税政法规股负责。各地可依据准确、效率、简便原则,明确具体的操作办法。
三、地市州局所属分局实施行政处罚,不论是对企事业单位还是对个体工商业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凡未达到听证标准额度的,由各分局的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5日内报地市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凡达到听证标准额度的,由各地市局政策法科负责审查,地市州局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