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7]76号)
各分、县局:
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武政办[1997 ]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已发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武地税发[1997]55号)和《市局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计财业务的处理意见》( 武地税[1997]56号)一并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要在前段宣传辅导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武地税发[1997]55号文件规定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对象从五月份开始对内资企业开票并组织入库;外资企业的开征时间等候通知 。
二、严格按级次入库。中央在汉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入中央金库;武汉地区其他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入市金库。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随营业税的申报表(武地税征(C-1)一并填列。具体办法是:在营业税申报表“税种(1)”栏的第五行填列“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