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计划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税目税率核定,由分县局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局审定后,由市计委按有关规定发放投资许可证。计划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分(县)局核定,区县计委按规定发放投资许可证,其核定资料按季报市局备案。
(三)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投资单位,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需要实行先征后返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属市级收入的项目,由投资单位申请,分县局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局审核,报市政府核批,由市财政部门返还。
2、属区县收入的项目,计划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分县局提出意见,经市局审核后,送区县政府核批,由区县财政部门返还;2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分县局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核批,由区县财政部门返还。
(四)市政府武政8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的“单项计划额”系指建设单位计划投资总额。
四、各分县局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租赁业的税收管理。特别要对商业企业实行柜台出租、引厂进店等经营形式进行认真清理,凡属于向外以提供经营场地和柜台为条件而取得的收入,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均应按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和其他地方各税。其中房产税仍按武地税发〔1997〕281号文件执行。
五、各分县局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国税、计划、房地、交管、房地产开发和街(乡)等代征、代扣代坼单位的配合和协调。对集贸市场、临时经营和私房出租的各项税收的代征工作要切实按市局即将下发的《关于个体零散税收代征管理暂行办法》搞好管理。要全面加强对地方各税的监缴和稽查,切实加强地方各税的管理,确保各项代征税收政策和税收收入的全面到位。
附件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的通知(武政〔1998〕84号)(略)
2.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鄂政发〔1998〕31号)(略)
3.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28号)(略)
4.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33号)(略)
5.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48号)(略)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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