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等几个文件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300号)
各分、县局: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的通知》(武政〔1998〕84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鄂政发〔1998〕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33号)以及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48号)等五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分、县局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要以贯彻落实省、市五个文件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严格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创造性地开展地税工作。
二、关于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凡地方企事业单位股本或投资新组建或改制形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必须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金融、保险、证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及信用社、基金会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参入企业投资,其对企业的投资一律改为贷款或转为其他企业投资,不得作为股本和资本金来计算参股、投资比例。
(三)对股份制、联营企业,各分、县局要积极配合财政、工商、国资等部门,及时掌握企业股本和投资结构的变化情况,要以上年末的实际状况,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核定企业股本和投资结构,并据此比例征管地方企业所得税。
(四)在对企业股本和投资结构进行核定和调整后,从新的年度起,凡地方股本或投资占50%以上的一律纳入各分、县局的征管,并坚持统一税法,依率计征。按核定比例各入各库,中央地方互不挤占。
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必须严格执行核征分离的规定。其投资项目所属税目税率的核定,按权限集中由各分(县)局税政科(股)或市局四处负责,税款征收由有关基层征收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