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的通知
(武政〔1998〕84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鄂政发〔1998〕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8〕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33号),切实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市级财政收入占全市财政收入的比重,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把依法治税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大力支持财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税部门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严禁任何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更改、调整和解释税收政策的行为,对政策规定的税收减免和税收退库,都应严格按权限规定办理。公安、司法、工商、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税务部门不断强化税收征管,大力打击各种偷、抗、骗税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税环境。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税法普及宣传,支持税务部门搞好税收工作宣传报道,教育广大市民依法纳税,增强依法征税意识。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和管理权限的规定,禁止随意减、缓、挂、免税收,做到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人情税”。
二、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切实搞好各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取消一切形式的包税,严格控制企业集团的统一纳税,对少数实行股份制改造等企业经批准确需照顾的,也应采取税务先征财政后返的办法处理。要严格界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产权和投资比例,切实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办法落实到位,尤其要注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部门不得参与企业投资的规定。要严格执行个人、集体、私营投资和地方税费优惠形成的投资必须作为地方投资的规定,企业投资除中央直接投入或中央企业相互间接投入的外,其他投入(包括地方政府资金、资源投入,地方税、费优惠形成的投入,地方国有、集体、私人企业的投资,地方事业单位、个人的投资等)均应作为地方投资。各级财政、地税、国资、工商等部门要按规定对老的股份制、联营企业逐户核实,对新组建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切实把关,对地方占股比重超过50%的必须纳入地方管理,以保证地方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