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宣布失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鄂政发〔1998〕28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条例》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控管和征收工作。凡是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自觉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手续。各级地税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征管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全省实行省、地(市)、县三级地税机关核税办法。省直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央各部门、外省、市、自治区和部队、团体在鄂单位计划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地(市)、县计划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直接核定。地、市、州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本级负责核定的项目投资总额标准。纳税人在接到正式计划或建设文件后的一个月内,按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金数目到投资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开户银行预交税金。税务部门内部统一实行核税与征收相分离的征管办法。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依法征税,按规定级次入库。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有关征管规定,先由地税部门据实征收,属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安排支出;属生产经营性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税款作同级政府股本投入,参与收益分配。各级地税稽查机关要会同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稽查和监督,提高税款的入库率,强化重点税源控管,保证税收政策执行到位。
三、严格执行投资许可证制度。为了适应国家新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各级计划部门要严格执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强化投资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杜绝无证建设现象。对未按上述第二条规定进行核税并预缴税款的建设项目,各级计委一律不得发放投资许可证。没有取得投资许可证的项目,银行不得办理拨款和贷款手续,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供电、供水,城建、土地、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建设和施工的手续。各级政府要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联合控管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地税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办公的形式,加强税收征管。对已办理投资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各级计委会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年检。凡查出应交未交税金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未交足税金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追补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