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工作的通知
(武民政字〔1998〕106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各区(县)民政局,各分(县)国税局、地税局,市民政直属有关单位:
为强化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以保证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稳定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96)8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市决定从1998年8月20日至10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工作,望各级民政、税务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紧密配合,严格审验,严肃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这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凡市民政、税务部门1997年年检认定验收合格和1998年度本通知下达之日以前新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均属于本次年检认定的范围。凡未在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或虽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但在1997年无特殊原因未实行年检的福利企业,不得参入1998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
二、年检步骤:1998年度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工作仍原则上按照武汉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1995年制定的《武汉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实施细则》进行。整个年检认定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
8月20日-9月10日 为福利企业年检自查阶段。受检企业按本《通知》精神,按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逐项对照,严格审核,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逐项填报,不得虚填漏报。
9月10日-9月30日 为区县民政、税务部门及直属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审查阶段。各级福利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税务分县局按企业填报的年检报告书与实际项目逐项审核。凡与实际情况不符者,应查明原因,及时更正,否则不予验收。审定阶段完备以后,区县民政主管部门和直属福利企业主管部门应就本地区、本部门年检情况写出年检工作报告,报市级审核验收。
10月1日-10月30日 为市民政、税务部门审核验收阶段。这一阶段市民政局会同税务部门一方面对区县和市直主管部门审查的福利企业进行抽查;另一方面,对产值达800万元以上的福利企业直接进行审核。对假冒福利企业要认真清理,不予年检认定。经民政、税务部门认定合格的企业统一由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予以确认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