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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262号)


各分、县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8〕16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8年度起,我市工效挂钩的企事业单位一律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作为当年税前扣除的工资额。
  二、执行本通知后,应对挂钩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储备基金进行清理,新老划断,分别管理:
  1、对1997年底前结余的工资储备基金应计算补征企业所得税,补征数额较大的,可分三年逐年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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