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小城镇有自己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就业条件和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可申请在当地城镇办理落户手续。
外地来汉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人员的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其暂住户口所在地安排入托、入学,执行统一的借读生收费标准。
29、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员工(含从外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工作由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提出申请,按登记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工商联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向人事部门申报,人事部门按评审权限签转评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的特种技术上岗证书,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整体素质
30、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建立健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工作体制,调整、完善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市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审定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的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其主要职能是综合情况,沟通信息,拟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31、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引导他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勤劳致富,自觉抵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等违法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创建“文明个体工商户”和“文明私营企业”,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32、私营企业必须坚持执行《
劳动法》及其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劳动保护制度,配备必要的劳保设施和用品,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身心健康,劳动部门要加强服务督促。
33、各级党委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应根据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增加代表比例。
对发展人体、私营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要纳入行业评优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