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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25、新办从事咨询、信息、技术等中介服务的私营企业,从开办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
  私营企业独资、合资、参、控股建设各类市场,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免征有关规费。新创办并经市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在两个会计年度内,免交企业所得税,其免交税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科技再投入。
  民营科研机构(含企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市科委或市科委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章,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6、改进税收征管办法。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私营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部门在标准上适当从宽,允许领购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需的增值税发票,按政策规定,由税务部门设专门窗口代开,做到随到随办。
  27、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正常的涉外活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做生意、投资办厂和商务考察,可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审核同意后,到市出国审批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私营企业邀请外商来汉考察、洽谈,经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审核同意后,可持有关材料到市外事、外经贸等部门办理邀请函电。
  积极支持私营企业申请进出口自营权,暂未获自营权的,市外经贸部门应积极介绍外贸专业公司与其建立代理进出口业务关系。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28、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就业,按照到国有、集体企业就业的同等条件、同样办法审批入户。已批准入户的毕业生,没有住房或接收企业没有集体户口的,可在人才交流中心落实集体户口。
  外地来汉的人员在私营企业从事技术研究、开发,为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达到市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主要技术人员,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市计委、科委认定,报市公安部门批准入户。
  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的人员,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连续3年年纳税额在10万元或3年内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经税务、公安等部门核准,可将本人及一名近亲属或业务骨干的户口迁入武汉市,并免征城市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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