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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继续完善和认真实施“缴费明白卡”制度。个体、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市场、发展区,可按“缴费明白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收取,分帐核算。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五、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加快发展
  18、全市每年选择产值、税收前50名,竞争力强、产业链长、带动面大的私营企业,加强联系,重点扶持,对具备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积极推荐上市。
  19、坚持按效益原则配置资金,根据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市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相应作好信贷资金指导计划安排。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城市商业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根据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对具有还贷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鼓励私营企业向经营好的信用机构入股。私营企业可申请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
  20、支持、鼓励各类人员(政策规定不允许兼职办企业的人员除外)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私营企业投资入股,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促进货币向资本转化。
  21、积极筹建个体、私营经济担保公司,由市(区)财政部门和工商联筹集一部分资金并吸纳企业入股,共同组建个体私营经济担保公司,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担保。创造条件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担保基金。
  22、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技成果鉴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申请政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周转金、银行科技贷款等方面,给予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国家对国有企业科技进步的相关鼓励政策,也适用于民营科技企业。
  2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投资农业种植、养殖业的,可拥有所开发面积30年的使用权;投资开发“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滩)资源的,可拥有所开发面积50年的使用权。对投资农业连片开发“五荒”资源500亩以上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自有收入之年起,3年内免征特产税;投资高科技农业、农产品深加工的私营企业,经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所得税和特产税前5年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
  24、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归个人所有且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实际分配给个人后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地来我市独资兴办或控股联办私营企业,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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