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不含私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按实有数不需验资,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
12、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推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凡手续齐备的,个体工商户在5个工作日、私营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注册完毕。公开注册、年检、登记等办事程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受理、核准、发照“一条龙”服务。
13、为个体、私营经营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加快市场建设与培育,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载体。充分利用国有、集体企业闲置厂房和仓库兴办市场,为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的经营场地。加快各区、县经济发展区建设,吸引更多的私营企业入区经营。
加快建立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加快发展提供完备的市场服务体系。
14、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企业主合法财产。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私营企业的财产,不得强行非法改变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
原来以“国有”或“集体”名义注册的私营企业,要按照自愿原则,恢复本来所有制性质,由工商部门重新登记。新办私营企业一律不得以国有或集体企业名义注册。
15、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都要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保障范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其保险费用按标准缴纳,按税法规定在税前列支。
16、制止损害个体、私营经济权益的行为。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推销的各项物品、强行征订的各种报刊、强行收取的各种会费、咨询费等。坚决杜绝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评比、竞赛、联谊、学会等活动。对违反规定增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研究制定有关条例,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严肃处理干扰、分割私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知识产权、劳动用工权、收益权等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审结涉及私营企业的诉讼案件。严禁对私营企业实行非法检查或行政强制措施,构成侵权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17、下大力治理乱收费。凡不符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填写收费登记簿,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搭车”收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