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合资购买本企业的资产,按股份合作制政策办理,在推行股份合作制时,允许自然人控股。支持私营企业对已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实行控股经营。
7、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私营企业租赁、承包亏损国有企业5年以上的,前两年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被租赁、承包的企业,原欠缴的税款可分3年补缴。
并可采取“还本租赁”和“还本承包”的办法,当所缴租金(或承包费)总额等于租赁(承包)基年资产评估值时,即取得被租赁(承包)资产产权。鼓励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根据各自发展壮大的需要,以资产为纽带,围绕有市场、有效益的产品,互相参股、持股,联手发展,或者合伙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
8、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购买或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和职工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职工。可按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自谋出路,也可以保留身份,另谋职业。安置职工的费用,冲抵原企业资产。离退休职工要按规定参加社会统筹。兼并、收购、“还本租赁”、“还本承包”国有企业,实施方案必须经过市、区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专家充分论证。
9、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吸收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税务、劳动部门认定,私营企业年度内安置下岗职工达到本企业职工总额30%以上不足6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达到6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3年。在此期间内,营业税由同级财政按私营企业实际缴纳额的50%返还。
四、创造良好环境,保护合法权益
10、放宽从业人员范围。大力支持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部队退役人员、离退休人员等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留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在两年内连续计算工龄,由原单位发给60%的基本工资和按规定保留的津贴、补贴,两年期满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对放弃公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放离职费。
11、放宽办照条件。对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实行注销册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申办人均可直接到注册机关办理注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不作为登记的前提条件。国家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许可证、登记证和专项审批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放开经营所有行业和商品,允许企业依法确定经营方式。
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可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注册机关注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凭“两证”(失业证、下岗职工待岗证)在注册机关备案后,发给临时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免缴各项费用,一年后再办理注册手续。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