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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和经营。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及参、控股等形式参与工业消费品、高科技产品等专业市场建设。
  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入国有经济因战略性调整而逐步退出的领域。一般加工工业领域应逐步做到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体,鼓励更多的私营企业参与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向现代加工业延伸。
  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围绕农业产业化,向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领办“龙头”企业,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参与农业产业化进程,郊区、县要积极扶持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村、产业镇(乡)的发展。
  5、支持私营企业向科技型、外向型方向发展。
  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兼并、收购国有科研单位,使之就地转化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武汉地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私营企业合股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区、县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中心为“龙头”,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科技成果、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为民营科技企业创业和发展提供条件。
  在支持私营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含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一批技术开发、创新能力强,产品层次高,规模效益好,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优势的私营高新技术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带动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持续增长。
  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通过多种形式与境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代理外商经营业务;扩大产品出口,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其到国外经商、办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三、引导优势互补,参与国企改革
  6、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托管、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或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以及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推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通过资本营运,“裂变”发展。
  私营企业在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时,参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实施兼并的有关政策,减免被兼并企业原欠缴的利润、管理费和在企业兼并购买过程中涉及的房产、土地过户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等费用。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私营企业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经过资产评估,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款的,经同级财政和国资部门核定,可给予10%以内的优惠;资债相当的,由收购方按零资产收购,并承担全部债务;也可以“让渡经过,分期出售”或“化整为零,分块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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