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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武发〔1998〕7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快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发展目标
  1、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对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于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全市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以解放思想为动力,坚持思想上放开,政策上进一步放开,发展上进一步放手,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强化措施,积极引导,力争个体、私营经济在总量规模、质量效益和持续发展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大幅度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使其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
  3、根据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到2002年,在工业经济中形成国有、集体、非公有制经济‘三足鼎立’的格局”的要求,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要实现“两高四超”的要求,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要实现“两高四超”,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速度高于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平均发展速度,高于全市经济发展速度。到2002年,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超过20%;纳税额在全市财政预算收入中所占比例超过15%;安置就业人员在全市新安置就业人员中所占比例超过50%;区、县经济总量中个体、私营经济所占比例超过50%,部分区、县超过60%。
  二、依靠产业导向,拓宽经营领域
  4、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围绕增强和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开发第三产业中新的领域和项目,重点发展社区服务型经济,最大限度地吸纳下岗职工和新增劳动力。经行业行政部门批准,允许个人和私营企业试办医院、诊所、旧货交易、典当等特殊行业和幼儿园、托儿所、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及体育、文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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