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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213号)


各分、县局:
  现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8〕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学习执行。
  一、继续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扩面征集”工作。各分、县局要认真贯彻“全市养老保险扩面征集工作再动员大会”的精神,对有能力参加而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多上门、多宣传、动员其早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凡新开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同时,要积极督促企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二、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确保基金及时足额入库。扩大征集面是基础,提高征收率是关键。因此,各单位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真正把养老保险“费”与“税”放在同等位置,一样重视,一样督促检查,一样严格考核,确保职工的“养命钱”征收到位,切实把这项“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工作做好。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入库工作。同时,根据新的情况切实搞好内部的考核管理工作。
  四、强化征管措施,严格执法程序。在征收过程中,要按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法,强化管理。对经过反复多次上门做工作仍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各分、县局要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或扣款通知书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费的,要会同社保经办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停产、半停产,不能全额发放职工工资,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要按照武社保(1998)32号文件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市局据以调整考核基数;既不够“缓缴”条件又不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拒缴”企业方式处理。
  五、积极主动做好与社保机构的协调配合工作,尽可能地解决好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社保局《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强化基金征集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武社保〔1998〕32号),对企业破产、停产和半停产等问题的处理做了一些规定,虽然操作起来比较复杂,但仍向解决问题的方向迈出了一步。因此,各单位在着力征收的同时,抓紧时间,积极与社保部门协调,扎扎实实地工作,认真决好征收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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