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财法[1998]19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处理问题的通知”(鄂财税发[1998]2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对于符合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条件的企业,其兼并破产后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二、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按照哪一级审批由哪一级负责的原则,属于省政府批准应由省级负责的银行呆坏帐损失,银行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两家盖章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两家正式批文在银行应上缴的属于省级收入的的营业税中抵扣;凡经市政府直接批准的破产企业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由市按有关政策和程序解决;其它经各区县政府批准或各区县政府授权单位批准的破产企业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由各级从本级财力解决。
三、属市政府批准应由市级负责的银行呆坏帐损失,银行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两家正式批文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市级收入的营业税中抵扣。
四、属区县级政府批准应由区县级负责的银行呆坏帐损失,银行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县)财政局、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再转报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批,从银行应上缴属于区县级营业税中抵扣。
五、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不得以企业兼并破产造成银行呆坏帐损失为由自行改变利息核算办法。
附件: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处理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