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定申报产品(项目)是否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2€审定申报产品(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3€认定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项目),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供具体文字分析资料,文字分析资料应含下列内容:
1€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的竣工投产情况。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指标及执行标准情况。
3€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和不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
4€综合利用产品销售及效益等情况。
第七条 申报企业将《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所在地经贸委,由所在地经贸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市(地)经贸委将初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申报表》及材料(一式五份)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牵头并会同省税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成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省认定委员会每半年集中审查一次,各市(地)经贸委应分别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前上报送审材料。省认定委员会对上报材料进行论证审核,提出认定结论。
第九条 根据认定委员会通过的认定结论,省经贸委签发认定意见。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印发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的企业(产品、项目)告知不合格理由。
第十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手续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四、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未获认定证书的企业(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