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贸委、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经贸资字〔1998〕577号)
各地、市、州及省直管市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推动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同时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经贸委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湖北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管理,鼓励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含分厂、车间)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所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其产品列入国家《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企业(项目)。
二、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四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条 认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