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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123号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各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8〕359号文件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仍按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文件武财预〔1998〕67号《关于改变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和武财预〔1998〕121号《关于司法部门办理涉税案件所需经费的问题通知》执行(个人所得税除外)。
  二、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市局每案奖金超过1万元,分局每案奖金超过2万元的,其奖励标准与金额一律由市局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分局每案奖金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由分局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凡未达上述额度的奖励由查稽或支付部门自行组织审理。
  三、凡实行上缴奖励基金及经费的案件,对署名举报人的奖励以及司法部门联合办案的经费一律由市局稽查局予以兑现与拨付。其他案件由案件受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四、对餐饮业定额发票打假的奖励,按有关事项规定办理。
  五、匿名(或化名)具体举报偷、抗、骗税案件经查实使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必须由举报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视为举报有功人员并予以奖励。
  六、对举报税务人员违纪案件的奖励,根据被举报人的违纪情节和挽回税款损失的数额,比照奖励办法的规定由纪检、监察和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由市局统一负责印制下发。
  八、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实行,原《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奖励举报税收违法案件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武地税发〔1998〕32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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