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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112号)


各分局、稽查局、涉外局、各税政处: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要结合本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办法》所列运输服务行业的发票清查工作,对未按规定使用有关票据的,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缴所漏税款,加强税收征管。
  2、对在检查中发现有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要督促补办税务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在我市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必须使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运输业专用发票或运输服务发票,使用其他票据的都属违规行为,应按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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